(2017)闽01刑更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真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真光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13号罪犯韦真光,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真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真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韦真光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韦真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真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韦真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且考核期内扣分较多,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真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