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小所与闫春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所,闫春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930号原告:郑小所,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富林,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京京(原告之女),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闫春亮,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郑小所诉被告闫春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郑小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四元,由原告郑小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