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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凤芝与王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凤芝,王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芝,女,196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迪,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上诉人陈凤芝因与被上诉人王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陈凤芝确认的送达地址向陈凤芝送达开庭传票,专递机构以地址有误,不是本人为由,将传票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陈凤芝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其未能按本院传票指定的期间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正当理由,故应对此不利后果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凤芝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凤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红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