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玉全赖与林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全赖,林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709号原告:玉全赖,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那头村那头坡**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964********。被告:林胜,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身份证号码:4522231982********。原告玉全赖与被告林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玉全赖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全赖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也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全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玉全赖负担。审判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