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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骆胜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骆胜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041号原告: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新大地广场B区六层。法定代表人:俞建新。委托代理人:韩华法,公司员工。被告:骆胜乾,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骆胜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丽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无书记员  盛 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