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在平与重庆虹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平,重庆虹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光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662号原告:张在平,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玉,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虹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金路4号。法定代表人:田应春。第三人:戴光勇,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在平诉被告重庆虹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戴光勇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在平负担。审 判 长 曾 庆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