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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殷明与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明,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9号原告:殷明,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林,新疆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平,新疆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铁路31街14栋4门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冯金典。原告殷明与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疆卫审 判 员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