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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商中路。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943元(被告汪明明垫付的8913元在执行中返还给汪明明)。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3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平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执行到位,执行款303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汪某某领取。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