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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双安与吕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安,吕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杨双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建中,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吕建中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双安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580.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建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吕建中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双安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