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志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志民,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志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志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唐志民至本市闵行区七宝镇民主路XXX号服装店内,趁被害人仇某某不备,窃得其放置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玫瑰金iphone6s手机1部销赃化用。被告人唐志民于2017年1月1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志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相关视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志民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志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志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