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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792号原告孙某某,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村民,住该村32号付2号。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某某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湾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