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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边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高阳县。申请执行人:边某某,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边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