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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涛、刘德山与安成义、于有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山,刘涛,于有华,安成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22号原告刘德山,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涛,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于有华,男,55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安成义,男,54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山、刘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福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