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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4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重庆匀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占江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占江峰,范佳艳,重庆市和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4043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9081516268。负责人:郑启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江峰,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范佳艳,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市和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匀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20号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664309633。法定代表人:万大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被告占江峰、范佳艳、重庆市和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付荣慧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克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