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明聪与郭晏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聪,郭晏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00号原告:郭明聪,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细芳,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晏荣,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江,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明聪与被告郭晏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明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家谋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