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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慕红、李天华与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慕红,李天华,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209号原告:罗慕红,女,1958年5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李天华,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荣,总经理。原告罗慕红、李天华与被告上海松江礼品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慕红、李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慕红、李天华负担(已付)。审判员  杨惠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昳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