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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纪婷婷与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165号原告:纪婷婷,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张松,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原告纪婷婷与被告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纪婷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纪婷婷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纪婷婷负担。审判员  吴志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彩霞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