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陈益平与陈安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平,陈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陈益平,男,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安银,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益平与被执行人陈安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8日组织双方谈话,因被执行人陈安银对外债务较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相关谈话材料原件存放于(2017)苏0982执136号卷宗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