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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文建诉郑惠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建,郑惠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建,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惠明,女,194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赵文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5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文建上诉称,股权转让合同应该更多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案应当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而被上诉人是该协议的履行特征义务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村,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519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