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永涛与被执行人冯朝林、蒲财明、谢绍联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涛,冯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涛,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冯朝林,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涛与被执行人冯朝林、蒲财明、谢绍联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1874.3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