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云腾、杨仁武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腾,杨仁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78号公诉机关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云腾,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将乐县,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仁武,曾用名杨先旺,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将乐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当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腾、杨仁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云腾、杨仁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杨云腾通过电话联系福建省将乐县皇庭KTV经理即被害人蔡某向其预订包厢,并要求蔡某对其在包厢内的消费进行打折,蔡某在电话里告知,春节期间只有100元-200元的打折权限。当日21点30时许杨云腾、杨仁武等人在皇庭KTV“222”消费后,因打折太少而不满,去了KTV吧台处要求服务生王某将蔡某找出来,接着杨云腾爬上吧台大吼大叫要蔡某出来,当杨云腾看见蔡某出现后就说“就是她”,杨仁武即上前用拳头殴打蔡某头部,杨云腾紧接着也用拳头殴打蔡某头部,蔡某到吧台内躲避,杨云腾强行冲到KTV吧台内对蔡某进行殴打,并将其一拳打倒在地。后杨云腾被人从吧台内拉开,期间杨云腾嚷嚷着“不打折,很没面子”之类的话语。随后杨仁武、万川等人冲进吧台将摆放的玻璃花瓶、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物品砸坏,之后便离开现场。经鉴定,蔡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毁损的打印机价格为人民币720元。被告人杨云腾、杨仁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杨云腾主动赔偿蔡某医药费等人民币24000元、皇庭KTV吧台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他们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云腾、杨仁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寄押证明、谅解书二份、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王某、李某、余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蔡某、何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将乐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坏打印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云腾、杨仁武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云腾、杨仁武曾因犯罪被处刑,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杨云腾、杨仁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杨云腾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何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杨仁武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云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二、被告人杨仁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珠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九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293)?)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