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义联与陈行贤龙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联,龙训明,陈行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494号原告:郑义联,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龙训明,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行贤,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郑义联与龙训明、陈行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义联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龙训明、陈行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义联撤回对被告龙训明、陈行贤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由原告郑义联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