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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沈吉智与清远市盈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吉智,清远市盈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977号原告:沈吉智,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韬,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盈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振兴路九号豪美大厦1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涛。原告沈吉智与被告清远市盈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吉智撤诉。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计2212元,由沈吉智负担。审判员  梁健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