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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旭与孙国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邹德琴,孙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509号原告:杨旭,男,住辉南县。被告:邹德琴,女,住辉南县。被告:孙国栋,男,住辉南县。原告杨旭与被告邹德琴、孙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杨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旭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杨旭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