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旭与孙国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邹德琴,孙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509号原告:杨旭,男,住辉南县。被告:邹德琴,女,住辉南县。被告:孙国栋,男,住辉南县。原告杨旭与被告邹德琴、孙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杨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旭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杨旭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