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节勇与崔衍超、刘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节勇,崔衍超,刘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176号原告崔节勇,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崔衍超,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刘娟,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原告崔节勇诉被告崔衍超、被告刘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崔衍超、被告刘娟的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且无两被告具体身份信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被告崔衍超、被告刘娟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节勇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领取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判员 曹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