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作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景毅。委托代理人:XX修、阙志国,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作发,男,195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作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