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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晓红与吴锡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红,吴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程晓红,女,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锡斌,男,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晓红与被执行人吴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做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程晓红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晓红自愿同意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晓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