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王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王沛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5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德惠路1850号。负责人:张立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林,该行员工。被告:王沛琴,女,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王沛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沛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王沛琴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合计197552.50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6月2日),以后发生的利息、罚息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2.确认原告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了编号:2015年德三二按贷借字0002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015年9月7日发放了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被告用此款购买位于吉林省德惠市和平办事处七区住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此房抵押给原告,并于2015年8月3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王沛琴每月应偿还贷款本息2241.56元。截止至2016年6月2日,被告拖欠的贷款本金为5010.30元、利息为3772.50元,应收罚息为102.14元,未到期贷款本金余额为188667.56元,四项合计为197552.50元。被告王沛琴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银行与王沛琴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了编号:2015年德三二按贷借字0002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2015年9月7日发放了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王沛琴用此款购买位于吉林省德惠市和平办事处七区住宅,根据合同约定,王沛琴将此房抵押给中国银行,并于2015年8月3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王沛琴每月应偿还贷款本息2241.56元,首期还款日为放款日在第一个还款周期对应日之前的最后一天,如王沛琴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截止至2016年6月2日,被告拖欠的贷款本金为5010.30元、利息为3772.50元,未到期贷款本金余额为188667.56元,应收罚息为102.14元,四项合计为197552.50元。本院认为,王沛琴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辨权。对中国银行提交的贷款合同等证据应依法予以认定。双方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的相对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银行已按约定向王沛琴足额发放了贷款,王沛琴亦应按合同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期如数及时偿还贷款。综上所述,中国银行的诉讼请求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王沛琴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的编号:2015年德三二按贷借字0002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提前到期;王沛琴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合计197552.50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6月2日),以后发生的利息、罚息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对王沛琴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德惠市和平办事处七区住宅,在其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2.00元,减半收取2126.00元由被告王沛琴负担,另2126.00元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被告王沛琴负担56.00元,另56.00元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