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佛山市南海区西岸大桥转入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往河江方向行驶,在行至高明大道御柏酒店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石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医院抽血照片、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送检表、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委托书及其出具的粤禅正司鉴所[2017]毒鉴字第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返还物品凭证、前科查询证明、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