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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忠与武占明、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武占明,付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382号原告张忠,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武占明,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付文娟,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忠诉被告武占明、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萨仁图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被告武占明、付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诉称,2015年5月10日,被告武占明在我处借款50000元,借款时,二被告未离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我欠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武占明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2015年5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借款用于楼房装修及偿还信用卡,用于日常花销。被告付文娟辩称,我不知道这笔外债,我也不认识原告,武占明借款我也不知道。借白凤君的钱说是装修,这笔钱还是装修,不合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武占明于2015年5月10日从原告张忠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至今未偿还。被告武占明与付文娟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7年3月10日法院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一枚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与被告武占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上述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主张按每元月息0.02元计算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被告付文娟辩称,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知道该笔借款,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付文娟的辩论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占明、付文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张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该收取的525元由被告武占明、付文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萨仁图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