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春林、黄进山等与黄宝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林,黄进山,黄春香,黄爱山,黄宝山,康秀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218号原告:黄春林,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黄进山,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原告:黄春香,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黄爱山,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宝山,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康秀琴,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黄春林、黄进山、黄春香、黄爱山与黄宝山、康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春林、黄进山、黄春香、黄爱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春林、黄进山、黄春香、黄爱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春林、黄进山、黄春香、黄爱山负担。审判员 刘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汐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