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8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859号原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惠良。被告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邵明祥。原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