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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与重庆满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重庆满载物流有限公司,蔡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委托代理人:黄长征。被执行人:重庆满载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世平。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满载物流有限公司、蔡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蔡世平支付申请执行人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交通事故赔偿款123241元,被执行人重庆满载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二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210元。执行中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35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满载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U63**号重型自卸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年。现已依法对该扣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成交后即可对价款进行分配、兑付。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