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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吕德明与被告葛翠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明,葛翠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202号原告:吕德明,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卓,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莎,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翠花,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原告吕德明与被告葛翠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吕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德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