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吕德明与被告葛翠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明,葛翠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202号原告:吕德明,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卓,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莎,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翠花,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原告吕德明与被告葛翠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吕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德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