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联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联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128号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43号28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72607374。法定代表人:曾照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刘联盛,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联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24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制度按照物业服务费每日3‰标准计算的滞纳金1412.8元(截止2016年12月份)。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章贡区越秀花苑锦秀轩6栋604室业主,总面积249.24平方米,物业费计算标准为0.6/m。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物业费、电梯运行费,被告并没有按时缴纳,拖欠周期至2016年12月共计15个月,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必须准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未提供被告刘联盛的身份证复印件,再且,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赣州力天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