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韦云峰、邓艳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云峰,邓艳媚,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韦云峰,男,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邓艳媚,女,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住柳城县。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韦云峰申请执行邓艳媚、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艳媚、王波应支付申请人韦云峰案款150000元,承担执行费215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邓艳媚、王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2执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志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