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耿敬兵与周林、陈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敬兵,周林,陈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227号原告:耿敬兵,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林,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陈德胜,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结红,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耿敬兵诉被告周林、陈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敬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敬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耿敬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