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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聘与袁启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聘,袁启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751号原告刘聘,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袁启南,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刘聘诉被告袁启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聘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聘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