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基金互助合作社与尤振光、周敏、尤振龙、徐向耀、张子林、刘如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基金互助合作社,尤振光,周敏,尤振龙,徐向耀,张子林,刘如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519号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基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新沂市阿湖镇黑埠街。负责人:庄彩云,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振光,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周敏,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尤振龙,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向耀,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张子林,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刘如山,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基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尤振光、周敏、尤振龙、徐向耀、张子林、刘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计731.5元,由新沂市阿湖镇黑埠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唐恒涛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