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欣与张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张长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914号之一原告:张欣,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张长保,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张欣与被告张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约定还款之日2012年9月3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长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张长保认为其原住所地在安阳市××永安街,现住北关区化工路××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由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北关区,且被告张长保在北关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被告张长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献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靖永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