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怀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怀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349号罪犯曹怀生,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濮中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怀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其英等人各项损失86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守国经济损失6750.16元。2013年8月2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怀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3日17时许,在濮阳市益民路经营烟酒店的翟红川夫妇因要求动力时代动车维修部老板顾守国退还电瓶而发生争执、厮打。当日18时许,双方均纠集他人再次发生争执。期间,翟红川纠集的罪犯曹怀生等人手持钢管、砍刀殴打顾守国纠集的顾国强(致其轻微伤)、顾守国等人,致使顾守国头部重伤,顾守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曹怀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其英等人各项损失86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守国经济损失6750.16元(罪犯曹怀生已赔付16000元)。罪犯曹怀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怀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怀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