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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誉澳与李铮、清丰县诚睦路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誉澳,李铮,清丰县诚睦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030号原告:曹誉澳,男,汉族,2009年3月13日出生,现住清丰县。法定代理人:昝艳利,女,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曹誉澳之母。委托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铮,男,汉族,2007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清丰县。法定代理人:崔卫娟,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铮之母。法定代理人:李勇国,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铮之父。被告:清丰县诚睦路小学,住所地位于清丰县诚睦路。法定代表人:南玉杰,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清丰县,系该单位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住所地位于清丰县文化路西段。负责人:户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誉澳与被告李铮、清丰县诚睦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誉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誉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誉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誉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誉澳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利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