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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与山西华昱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山西华昱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82号原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华,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胜利街*号。被告:山西华昱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平,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北周庄。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与山西华昱黄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68元,减半收取计4134元,由原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彩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