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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件元与黄飞龙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邓件元,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邓件元,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件元与被执行人黄飞龙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黄飞龙工资50250元,余额4406元已续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柳 林审判员  石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