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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树俊与王树林、殷翠琴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俊,王树林,殷翠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58号原告:刘树俊,男,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军委XX组。委托代理人:付春玉。被告:王树林,男,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喜阳委XX组。被告:殷翠琴,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喜阳委XX组。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俊诉被告王树林、殷翠琴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原告已预交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刘树俊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申莲顺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