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修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修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特3号申请人韩修信,男,193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现住延津县。申请人韩修信要求宣告刘东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刘东枝,女,1932年11月24日生,汉族,内黄县井店镇韩王尉村人,现住延津县城关镇××小街××号,系申请人韩修信之妻。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刘东枝于2016年3月29日因遭受交通事故,受到严重创伤,至今仍无好转。后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刘东枝因交通事故引发重度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I(一)级伤残。”故请求:认定刘东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在申请人韩修信提供的新延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显示,“被鉴定人仍长期处于无意识状态,对外界缺乏认识反应,丧失自我生存,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东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