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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313号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20号(强生商业城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0724212856。法定代表人:谭清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芳,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住射洪县。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