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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同运与许尚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运,许尚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93号原告:张同运,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许尚功,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保宽: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镜明路1号内2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15021986********。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元,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崔保宽之父。原告张同运与被告许尚功、崔保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因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 焱人民陪审员  王红权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忠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