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7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邓吉胜、杨玉香与深圳市光明侨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306执7983号申请执行人邓吉胜、杨玉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侨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8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向法院法院申请退案件受理费并申请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侨新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受理费扣划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8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