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政与李乐龙、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李乐龙,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921号申请执��人刘政。被执行人李乐龙。被执行人王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政与被执行人李乐龙、王艳玲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国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