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政与李乐龙、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李乐龙,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921号申请执��人刘政。被执行人李乐龙。被执行人王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政与被执行人李乐龙、王艳玲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国东 来源: